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植被景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在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实行严格的捕捞管理,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并做好渔民的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工作。禁止使用地笼、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