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在柳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实行严格的捕捞管理,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并做好渔民的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工作。

禁止使用地笼、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