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以及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指导农业、林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推行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或者指定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的回收站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工作。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将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送回收站点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收集的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对具体回收者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