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状况调查评估,并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采取改善生态环境、涵养地下水水源等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