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状况调查评估,并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采取改善生态环境、涵养地下水水源等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