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柳江干流岸线外侧二百米范围内、柳江主要支流岸线外侧一百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关闭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