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负有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