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工作。

河长制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