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工作。河长制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