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需要遭受损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