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库的岸线管理、保护和利用,编制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分河道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