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的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