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的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