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革命遗址及其设施的行为。革命遗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支持、配合革命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革命遗址。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