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鼓励和支持革命遗址保护志愿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