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保护管理人对革命遗址进行可能涉及主体结构和革命历史风貌的修缮,未及时报告,或者不按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进行修缮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革命历史风貌破坏、主体结构改变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