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