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在红色文化名村、名乡(镇)和重要革命遗址所在地建立革命文化和浙西南革命精神教育实践基地。鼓励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将革命文化和浙西南革命精神纳入校本课程,融入日常教学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遗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