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利用革命遗址发展红色旅游,开发、推广具有革命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