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合理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党史研究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革命遗址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的研究,收集、保存、梳理、编纂和出版革命遗址相关资料,挖掘革命文化、浙西南革命精神的内涵和历史价值。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与浙西南革命精神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创作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促进革命文化、浙西南革命精神的宣传。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