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遗址应当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具备开放条件的非国有革命遗址可以适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非国有革命遗址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保护管理人签订协议,就公众开放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