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革命遗址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遗址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革命遗址,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