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革命遗址的修缮工作。革命遗址由保护管理人负责修缮。非国有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对革命遗址进行修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修缮情况给予补助。非国有革命遗址有损毁危险,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