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革命遗址的修缮工作。

革命遗址由保护管理人负责修缮。

非国有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对革命遗址进行修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修缮情况给予补助。

非国有革命遗址有损毁危险,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