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革命遗址应当根据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分类保护:

(一)建筑类革命遗址,应当加强革命历史时期的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以及特殊历史事件造成的损伤痕迹等的保护;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类的革命遗址,应当加强遗址本体和历史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

(三)题刻和标语类革命遗址,应当做好记录和留档,并根据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项保护。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