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革命遗址应当根据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分类保护:(一)建筑类革命遗址,应当加强革命历史时期的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以及特殊历史事件造成的损伤痕迹等的保护;(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类的革命遗址,应当加强遗址本体和历史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三)题刻和标语类革命遗址,应当做好记录和留档,并根据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项保护。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