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革命遗址;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

(三)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革命遗址保护设施;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的物品;

(五)实施采石、钻探、挖掘等危害或者损害革命遗址的作业;

(六)其他损坏或者损毁革命遗址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