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革命遗址;(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遗址保护标志;(三)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革命遗址保护设施;(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害革命遗址安全的物品;(五)实施采石、钻探、挖掘等危害或者损害革命遗址的作业;(六)其他损坏或者损毁革命遗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