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党史研究机构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革命遗址普查和专项调查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未被认定的革命遗址时,可以向党史研究机构报告,由党史研究机构及时开展调查。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