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室)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安全指导、心理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鼓励物业、家政、餐饮等服务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等服务。

鼓励建立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