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下列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父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以享受本条前款规定的服务项目。
本条规定的服务项目与市、县(区)已有的护理补贴项目适用就高、不重复原则,也可以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