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供给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内容,制定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需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公共服务项目的内容,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