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定期评估。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