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供给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定期评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照护等级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