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