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