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于居家养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