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备案第九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政府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