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依法经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