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