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