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注重节能环保。

鼓励机动车维修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推进维修、救援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