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设备,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能够修复的,应当修复到符合排放标准;无法修复的,应当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告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