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五象岭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经批准的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