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五象岭总体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按照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五象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