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破坏五象岭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五象岭生态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