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五象岭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象岭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因生态环境保护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