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五象岭保护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五象岭保护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及五象岭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象岭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