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