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