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区域举办活动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活动,对主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