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矿、开垦、破坏湿地,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燃放烟花爆竹及在非指定范围野外用火;

(四)采挖植物、采割松脂;

(五)捕捉、猎杀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