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矿、开垦、破坏湿地,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二)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三)燃放烟花爆竹及在非指定范围野外用火;(四)采挖植物、采割松脂;(五)捕捉、猎杀野生动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