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青龙岗长安墓园外,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坟墓,原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

禁止扩大青龙岗长安墓园用地范围。墓园内应当推行绿色环保生态墓葬,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