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避免和减少对周边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的影响。因施工破坏生态环境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