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植被、水体、地形地貌、野生动物等资源进行调查,并建立数据档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