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态修复、优化树种结构、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原因不得砍伐。确因上述原因需要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