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昆仑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保护控制区内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昆仑关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昆仑关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由昆仑关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后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符合控制区保护要求的,应当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