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保护控制区内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昆仑关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昆仑关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已有的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由昆仑关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后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符合控制区保护要求的,应当逐步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