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二)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刻划、涂污或者破坏文物以及文物保护标识、设施;

(四)在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等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五)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烧烤、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